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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仁和会计培训学校

济南历下区不错的注册会计师学习中心

来源:济南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21/4/7 15:45: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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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单选题】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,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,丙以增加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,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,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,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,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,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。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。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,正确的是()。

A、乙银行只能主张增加债权,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,质权未设立

B、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,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增加合同,增加债权不成立

C、乙银行应先主张增加债权,因为增加债权先于质权成立

D、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,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

【答案】A

【解析】主合同中虽然没有增加条款,但是,增加人在主合同上以增加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,增加合同也成立。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。根据规定,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,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。本题中轿车没有交付,因此质权没有设立。因此选项CD的说法错误,选项A的说法正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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